」 一年一度的中國2020婚紗展覽會七月在上海舉行,吸引婚紗經銷商、出口商和婚紗工作室紛紛前來參觀,但參展商表示,參觀者寥寥無幾。
我想起國中時代田徑部短跑王牌那女孩就是這種類型「也要多虧了鄉下地方特有的開放隨性,跟都會地區比起來沒那麼注重隱私。
後排座位的少女心情似乎也跟我們一樣。跟我們在同一個轉運站、發車之前才衝上車的乘客。「本來還覺得串燒很噁心,可是一咬下去才知道超好吃的。」 比留子搓著雙手輕聲這麼說。KAIDOU以郵局為主進行查訪,終於掌握了可靠的消息。
窗外可見的建築物變少,乘客也變少。不過考慮到公車班次相當少這個事實,又不禁懷疑起這個選擇到底正不正確。會將心理師與社工師的比例差異視為問題,背後的觀點可能認為心理師處理個人,而社工師處理家庭,失衡了就會有所偏頗。
在林萬億政委於108年提出的「強化學生輔導體系」建議中,就已經出現過相同的意見,彼時就已經積極對於比例有差異的縣市提出關心,也確實有一些縣市因此有所調整。只要任何一個待過教育現場的教師,都會同意家庭對於孩子的影響何其重大,因此從一級的導師至二級的輔導老師,都會花費大量的時間與家長溝通,為的就是提升家庭的教養品質吸毒怎會無罪? 台灣一位吸毒犯2018年十月弒母數十刀,犯案後砍下其母親頭顱,並從高樓將頭顱扔到樓下,其手法兇殘,慘絕人寰。如果因為吸毒或酗酒而造成的犯行重大,屬於判刑超過五年的重罪如殺人等罪,則可以針對其吸毒或酗酒之行為求處最高五年的判刑。
吸毒或酗酒前的主觀因素,不該被作為量刑參考 在此可以看到,德國法律判決原則,與台灣二審法官單純就犯案者無法辨識其行為能力,並且沒有主觀犯意就判處完全無罪的認知,有重大的差別。因為吸毒或酗酒本身的行為會造成干擾個人意識,而讓自己刻意處在這種意識不清的行為,這種行為或與之後的犯行雖沒有直接相關,但卻必需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德國法令 : 對於吸毒或酗酒者並不考慮主觀的犯行主張。德國法律也有這樣類似的認知與主張,也就是對於犯案者吸毒或酗酒的當下,因為造成個人的意識不清,無法辨識自己行為能力者判無罪。在台灣二審法官認為犯案者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能力,所以在一審判無期徒刑後,二審改判無罪,而沒有考慮到他吸毒的行為本身應該有法律上的罪責。因為一個沒有吸毒或酗酒的人開車撞死人,必須承擔過失殺人的罪刑,而一個吸毒或酗酒者卻可以主觀主張自己不知會意識不清撞死人,而被判無罪,讓吸毒或酗酒者反而因為吸毒或酗酒行為而脫罪,並且還可以無罪釋放。
他們不能追究神智不清之後的犯行,但追究神智清醒時吸毒或酗酒的法律責任。台灣法官的判刑考慮了吸毒或酗酒者在犯案前是否有犯意的主觀因素,如吸毒或酗酒者犯案前是否主觀意識到會造成危害他人的惡果,作為量刑準則。為此本人查看了一下德國的法規,得到一個通則規範的對照。這樣無理性的判決與常識完全背離,也難怪台灣的司法無法讓人信服。
但是德國法律雖然不會去追究因為吸毒或酗酒所犯下的罪行,但會去追究犯罪者吸毒與酗酒本身的行為罪責,而求處其刑責,並且不需要去考慮犯案者在犯罪前,是主觀刻意或不刻意去吸毒或酗酒,而造成犯行的主張。當年一審法官判決無期徒刑,近日在高等法院二審時,法官卻出乎意外地判處無罪,不僅引起社會譁然,也讓法務部部長說了重話,指出法官引用法條錯誤,恐讓全民認為只要吸毒或酗酒後犯罪,就可免於重刑的錯誤認知。
像台灣這樣單純以主觀意識作為量刑的判決,根本完全沒有客觀的基礎可言,也容易引誘人脫罪。確實,如果此案台灣法官考慮犯案者無主觀故意,而認定吸毒或酗酒後可以無罪確定,那麼往後台灣酒駕所造成的車禍死亡,駕駛不就都可以主張自己酗酒,不知會有造成無法辨識行為能力的情狀,而要求免責了嗎?台灣這樣的判決,對於犯案者的吸毒行為不制裁不處罰,等於鼓勵了吸毒或酗酒行為。
而德國的法律,卻不採這樣的主觀意識的主張,作為量刑的準則。在德國法律上,犯案者吸毒與酗酒後的犯行,雖可不追究其神智不清所犯之罪,但必須追究犯案者不管是否刻意吸毒或酗酒的法律責任,也就是必須制裁其吸毒與酗酒本身的行為。因此德國用犯行結果的輕重來作為判決吸毒或酗酒行為刑責輕重的準則他們不能追究神智不清之後的犯行,但追究神智清醒時吸毒或酗酒的法律責任。吸毒怎會無罪? 台灣一位吸毒犯2018年十月弒母數十刀,犯案後砍下其母親頭顱,並從高樓將頭顱扔到樓下,其手法兇殘,慘絕人寰。當年一審法官判決無期徒刑,近日在高等法院二審時,法官卻出乎意外地判處無罪,不僅引起社會譁然,也讓法務部部長說了重話,指出法官引用法條錯誤,恐讓全民認為只要吸毒或酗酒後犯罪,就可免於重刑的錯誤認知。
因為吸毒或酗酒本身的行為會造成干擾個人意識,而讓自己刻意處在這種意識不清的行為,這種行為或與之後的犯行雖沒有直接相關,但卻必需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為此本人查看了一下德國的法規,得到一個通則規範的對照。
而德國的法律,卻不採這樣的主觀意識的主張,作為量刑的準則。德國法律也有這樣類似的認知與主張,也就是對於犯案者吸毒或酗酒的當下,因為造成個人的意識不清,無法辨識自己行為能力者判無罪。
因為一個沒有吸毒或酗酒的人開車撞死人,必須承擔過失殺人的罪刑,而一個吸毒或酗酒者卻可以主觀主張自己不知會意識不清撞死人,而被判無罪,讓吸毒或酗酒者反而因為吸毒或酗酒行為而脫罪,並且還可以無罪釋放。吸毒或酗酒前的主觀因素,不該被作為量刑參考 在此可以看到,德國法律判決原則,與台灣二審法官單純就犯案者無法辨識其行為能力,並且沒有主觀犯意就判處完全無罪的認知,有重大的差別。
在德國法律上,犯案者吸毒與酗酒後的犯行,雖可不追究其神智不清所犯之罪,但必須追究犯案者不管是否刻意吸毒或酗酒的法律責任,也就是必須制裁其吸毒與酗酒本身的行為。但是德國法律雖然不會去追究因為吸毒或酗酒所犯下的罪行,但會去追究犯罪者吸毒與酗酒本身的行為罪責,而求處其刑責,並且不需要去考慮犯案者在犯罪前,是主觀刻意或不刻意去吸毒或酗酒,而造成犯行的主張。因此德國用犯行結果的輕重來作為判決吸毒或酗酒行為刑責輕重的準則。如果因為吸毒或酗酒而造成的犯行重大,屬於判刑超過五年的重罪如殺人等罪,則可以針對其吸毒或酗酒之行為求處最高五年的判刑。
在台灣二審法官認為犯案者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能力,所以在一審判無期徒刑後,二審改判無罪,而沒有考慮到他吸毒的行為本身應該有法律上的罪責。德國法令 : 對於吸毒或酗酒者並不考慮主觀的犯行主張。
這樣無理性的判決與常識完全背離,也難怪台灣的司法無法讓人信服。台灣法官的判刑考慮了吸毒或酗酒者在犯案前是否有犯意的主觀因素,如吸毒或酗酒者犯案前是否主觀意識到會造成危害他人的惡果,作為量刑準則。
確實,如果此案台灣法官考慮犯案者無主觀故意,而認定吸毒或酗酒後可以無罪確定,那麼往後台灣酒駕所造成的車禍死亡,駕駛不就都可以主張自己酗酒,不知會有造成無法辨識行為能力的情狀,而要求免責了嗎?台灣這樣的判決,對於犯案者的吸毒行為不制裁不處罰,等於鼓勵了吸毒或酗酒行為。像台灣這樣單純以主觀意識作為量刑的判決,根本完全沒有客觀的基礎可言,也容易引誘人脫罪
《南華早報》指出,這些人一旦被發現擁有外籍身分,將被取消人大或政協代表資格。據《Forbes》公布的2020年世界女富豪排行榜,楊惠妍排行第6,估計資產達到203億美元(約合新台幣5957.2億元)。而賽普勒斯政府因該投資計畫兩年內得到70億歐元(約合新台幣2421.1億元)的進帳。在《半島》披露的名單上,有中國國企華潤電力總裁唐勇的名字,據報導,唐勇於2019年1月取得了賽普勒斯護照,同年12月,從華潤置地調任到華潤電力擔任總裁。
在約500名中國入籍者中,《半島電視台》公開了8人的資料,其中包括亞洲首富碧桂園的女當家楊惠妍。賽普勒斯護照可以帶來很多好處,它不要求你居住在當地,保障你進出其它26個歐盟國家以及在那裡工作的自由。
在類似的醜聞被揭發後,賽普勒斯於2019年修訂相關法律,不僅對投資者從嚴調查,而且還可以註銷已經發放的護照。這對經濟低迷的賽普勒斯來說,無疑是珍貴的強心劑。
這是日前《半島電視台》報導的「賽普勒斯文件」內容。賽普勒斯政府規定對申請入籍人的背景嚴格核查,有犯罪記錄者不能入籍。